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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建函〔2024〕8号
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启明星电解铝节能及环保绩效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环评技术评估,《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两高”项目要求等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不充分、对现有工程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等介绍不全、对项目建设内容介绍不清、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且缺乏依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内容有误、对烟气处理等环保措施改善效果可行性论证不足,《报告(略)。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略)(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略)
(略)
信息公开选项:(略)